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52524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桂R****5号二轮摩托车途经平南县大洲镇蓝垌村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桂R****3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薛某某受伤送医,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
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薛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车辆检验报告、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裕静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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