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薛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3年11月1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薛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20时59分左右,酒后驾驶苏F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通海路与爱民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7mg/100ml,已超过醉酒界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薛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洋洋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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