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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6********,汉族,专科文化,**公司员工,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苏C1****号小型轿车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景区3号桥南门路段时,与前方佟某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交通事故,致佟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85.6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欧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毅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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