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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6********,汉族,本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苏G8****号小型轿车沿灌云县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利群超市门前,在其倒车过程中,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苏G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造成事故,赵某某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将薛某某查获。经灌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薛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

被告人薛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飚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96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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