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苏省溧阳市,住溧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苏D****M小型轿车载被害人张某某由武穴市广济大道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广济大道西尽头刘桂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冲入废港内,造成被告人薛某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薛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经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二级。经黄冈市中泽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薛某某在事发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6.6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证明、到案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诊断)证明及出院记录、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穴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和解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桂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薛某某供述和辩解;5.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及交通事故现场图;7.对被告人薛某某、被害人张某某抽取血样过程视频光盘、证人桂某某案发后到达现场拍摄的视频拷贝光盘及对被告人薛某某讯问过程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冯亚辉

检察官助理 汤冰

2020年8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溧阳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806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视频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