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分拣员。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住江陵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00时左右,被告人薛某某驾驶鄂D****2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年检)从荆州市沙市区**镇驶往江陵县**镇的家中。当车行驶至沙熊线江陵县**镇**村路段时,撞上横过道路的行人肖某某、黄某某,造成肖某某死亡、黄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薛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某、黄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凡玲
检察官助理:孙燃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27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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