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薛**,男,1959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9********,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本案无证驾驶,于2019年12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薛**在其位于福清市**镇**村**号住处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途经福清市三山镇前薛村三前线12公里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薛**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牌两轮摩托车;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酒精测试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薛**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行车路线图、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薛**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助理:魏阳妍
附注:
1.被告人薛**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
2.卷宗2册共计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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