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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青冈县**乡****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黑M****4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绥化市北林区黄河路广播电视台门前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黑龙江省骏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2mg/100ml,属醉酒驾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单、机动车查询单;2.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如不至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玲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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