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西安市新城区**路**号**房**号,住西安市新城区**路**号**单元**号,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时28分,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陕AF****8号灰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轿车,沿西安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路附近,被公安人员查获。经血醇检验,薛某某血醇浓度为128.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

3、血醇检验报告;

4、查获及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

检察官助理:张英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