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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受贿罪、行贿案)(公开版)_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检三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62********,大学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咸阳市**街道**路**巷**排**号。2006年9月至2007年5月任****,2007年5月至2011年9月任**市**,2011年9月至2012年1月任**市政协党组副**,2012年1月至2016年9月任**市政协党组**、主席,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任**市政协主席,2017年1月退居二线。因被咸阳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于2019年6月22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咸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咸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咸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薛某某利用担任**市**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7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1、收受司某某所送10万元。

2006年11月,陕西**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司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时任**市**局**的被告人薛某某司某某薛某某提出想承揽**市**大道绿化工程,薛某某表示可以考虑。2007年11月,**大道绿化工程招标前,薛某某给时任**市城管局**某某打招呼要求对**公司予以照顾。随后**公司顺利承揽到**大道2个标段的绿化工程。工程中标之后的一天上午,司某某为了感谢薛某某,在薛某某办公室送给薛某某10万元现金。

2、收受康某某所送10万元。

2010年,陕西**有限公司欲将**市东街**三间房屋土地以及一家私人宅基地购买后联建搞开发,为了该项目能顺利进行,**公司**康某某找到时任**市**的被告人薛某某,希望在项目审批上给予关照和帮助,薛某某答应帮忙。之后薛某某多次督促时任**市住建局**某某加快办理此事。2010年11月该项目顺利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一个周末的上午,康某某薛某某居住的**市**家里送给薛某某10万元现金。

3、收受某某(已死亡)所送10万元。

2010年12月的一天,**市包工头某某为了承揽到**厂的污水渠改造工程,在其朋友某某引荐下找到时任**市**的被告人薛某某,请求薛某某帮忙让其承揽上述工程,薛某某答应帮忙。2011年3月,污水渠改造工程招标前,薛某某给时任**市城管局**赵某某打招呼要求促成某某承揽到该工程。随后某某以**公司的资质顺利承揽到工程的一个标段。中标后的一天下午,某某同某某来到薛某某办公室送给薛某某10万元现金。

4、收受张某乙所送10万元。

2010年,**公司欲在**市**南侧的一块土地开发**房地产项目。为顺利办理相关手续,2010年5月的一天,**公司**张某乙来到时任**市**的被告人薛某某位于**的家中,希望薛某某在上述项目的建设规划等方面予以关照,薛某某当即表示同意,张某乙将随身携带的10万元现金送给了薛某某。随后薛某某给时任**市住建局**某某打招呼让对**公司予以关照。张某乙在申报建设项目审批时,在容积率方面得到了关照,层数可以达到上限。

5、收受毛某某所送10万元。

2010年4月,陕西**公司购买**市**路东路**中学西边南侧一块土地准备开发房地产,建设总体规划经住建局报给时任**市**的被告人薛某某审批时,薛某某认为该规划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标准,一直没有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某通过朋友介绍多次找薛某某沟通、协商,薛某某仍未对规划建设方案进行审批。2010年6月的一天上午,毛某某薛某某办公室送给薛某某10万元现金,之后薛某某很快在**公司的规划方案上签批。

6、收受孟某某所送20万元。

2010年9月,**房地产项目合伙人某某以**有限公司名义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投资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协议约定某某垫资修建**房地产项目紧邻的**路等工程。2011年5月,福建省**公司与**市住建局签订了该条路的施工合同。因为**工程涉及拆迁,而且工期短,任务重,时任**市**的被告人薛某某某某建议让本地公司承揽该工程,并将**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介绍给某某,要求让孟某某具体承揽**工程。孟某某遂安排**公司的总工程师某与福建**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顺利承揽到该工程。2011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孟某某为感谢薛某某的帮助,在薛某某位于**的家里送给薛某某20万元现金。

上述收受的70万元人民币,其中40万元被薛某某用于向时任**市委**、市纪委**某某行贿,其余30万元用于购买**住房。

二、行贿罪

2016年7月,正值咸阳市准备整体换届之际,**市城建系统出现系列贪腐案件被咸阳市纪委调查,薛某某担心纪委深入调查会涉及到自己,而且还想连任下一届**市政协主席,便找朋友某某帮忙,某某便将某某介绍给薛某某薛某某将想要连任的想法告诉某某,请求某某找时任**市委**、市纪委**某某帮忙,某某当场答应帮忙。随后的一天中午,某某电话联系好某某,让某某通知薛某某,三人在杨凌碰面一起乘车来到**市委门口,在车上薛某某将装有10万元现金黑色单肩背包交给某某,委托,某某将这笔钱送给,某某,并力促此事。某某下车后单独去某某办公室,将10万元送给某某,并说了薛某某想要继续连任的请托事项。时至8月一天,薛某某得知某某已经明确说明在换届选举时不再对自己进行提名,薛某某认为某某嫌自己第一次送的10万元少了,又以相同的方式,委托某某将30万元送给某某。

2019年6月,省纪委监委“301”专案组电话通知薛某某到专案组接受谈话,薛某某如实向专案组交待了其向某某送40万元问题后又主动交待了专案组不掌握的自己受贿70万元的问题。薛某某到案后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诚恳悔过,认罪态度好,并上交了受贿赃款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司某某康某某张某乙毛某某孟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3.**公司中标材料、**市政府常务会议关于**项目的会议记录、**项目的相关资料、**改造工程中标材料、**公司**项目材料、**项目材料、咸阳市委会议记录、薛某某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利用担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城管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70万元;为谋取职务连任,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4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红霞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永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3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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