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2日左右,被告人薛某某冒充自己是乐清市某某有限公司股东从某某金属有限公司倪某某处购买一批价值40144元的铜皮,并出售给宇嘉电子有限公司,所得货款正常支付给被害人倪某某,以此获取被害人倪某某信任。随后被告人薛某某多次以乐清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倪某某处分别购买价值为117233元、102744元、81332元和113239元的铜皮并销售给乐清市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薛某某收到乐清市某某有限公司全部货款后,未按约支付给被害人倪某某,以上家未支付、投资塑料厂等理由应付被害人倪某某的催债。2017年10月底,被害人倪某某发现被告人薛某某并非乐清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股东,经多次催讨,被告人薛某某于2017年11月向被害人倪某某支付货款134548元,之后被告人薛某某关闭手机失去联系,至今仍有28万元货款未支付给被害人倪某某。
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库单、银行账单明细、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户籍资料、个人征信报告;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林某某、潘某某、连某某、王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微信聊天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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