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65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92********,汉族,初中化程度,原系山西**有限公司中心业务员,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投案自首后被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系**公司中心业务员,自2012年2月至2015年初在山西**有限公司、山西**老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被告人薛某某在工作期间,通过宣传拉拢多名客户投资,吸收金额共计2453万元,新签1721万,续签732万,其中被告人薛某某个人投资新签63万。领取薪酬合计1361031元,其中领取工资67021元,领取绩效提成1253037元,领取津贴973元,从公司借款43000元,向公司缴纳保证金3000元。归案后,被告人薛某某未退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帮助王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丰学敏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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