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部刑诉〔2020〕Z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乡**村。因涉嫌失火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察右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薛某某2020年4月4日在察右中旗大滩乡半沟子村南上坟烧纸导致林地失火,林地过火面积7.6289公顷(114.43亩)。其中国家特别灌木林地7.3812公顷(110.72亩),乔木林地0.2448公顷(3.67亩),其他无立木林地0.0029公顷(0.04亩)。涉案林地原有植被树种为沙棘、柠条。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薛某某失火造成林木的损失鉴定价格为人民币陆仟伍佰壹拾元整(651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说明、被告人抓获经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察右中旗林业和草原局勘测情况说明;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察右中旗薛某某失火案涉案林地司法鉴定书、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辨认、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上坟烧纸导致林地失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布日其其格
检察官助理:侯耀华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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