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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妨害公务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9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凤阳县公安局刘府派出所民警吕某某电话通知到派出所进行违法人员信息采集。在刘府派出所信息采集室采集其信息过程中,薛某某拒不听从指令并要强行离开,刘府派出所辅警朱某某、季某某对薛某某进行劝阻无效后,便联合刘府派出所民警胡某某、王某某对薛某某进行控制,在控制过程中薛某某反抗并咬伤朱某某。

经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薛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王某某、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治瑞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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