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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平潭县**乡**号楼**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平潭县**乡**路“**”饮品店饮酒后因其手机被他人拿走而报警称手机被盗,后平潭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告知其手机将被送回,并通知其家属前来将其带回。被告人薛某某在其家属赶来后,因情绪激动而踢踹路边护栏。民警见状,上前控制被告人薛某某,但被告人薛某某拒不配合,用右肘部向后击打民警的脸部致伤,后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传唤到案。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民警的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巡警大队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视频截图;

7.其他证明材料: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肘击,对民警进行人身攻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惠安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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