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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妨害公务)(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87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5时40分许,在甘井子区泉水K2区1号楼的福林老菜馆,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闹事,饭店工作人员报警。后甘井子公安分局泉水派出所民警董某某、贾某某、吕某三人赶至现场并立即示明警察身份。薛某某不配合,并多次辱骂警察,在强制传唤的过程中,薛某某用脚踢警察董某某,致董某某当场倒地,后踹贾某某腿部两脚,并用牙咬伤贾某某右侧胳膊,用脚踹警车门。在被带至泉水派出所途中,薛某某对警察不断辱骂,并在后座踢司机贾某某肩膀。在泉水派出所内,用手掌击打警察高某某下巴。到南关岭派出所后,薛某某先后踢警察赵某某和吕某某各一脚,并用牙齿和手撕毁醒酒室内墙面皮革。

2019年10月13日,薛某某赔偿上述被伤害民警合计人民币105,000元,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车某某、郭某某、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贾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和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扰乱公共秩序,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月
检 察 员: 于震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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