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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镇**村**组**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以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6月份至案发,被告人薛某某在位于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的住处,利用电脑、手机发布招嫖信息,容留、介绍陈某甲(已行政处罚)、赵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在青岛市市北区**小区其租赁的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非法所得与卖淫女按比例分成。

1.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张某某(已行政处罚)经薛某某介绍,在薛某某租赁的青岛市市北区**小区**号楼**户内,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与陈某甲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

2.2019年9月14日14时许,陈某乙(已行政处罚)经薛某某介绍,在薛某某租赁的青岛市市北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内,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与赵某某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

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该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得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丰吉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计一百三十四页;

3.补充材料一页;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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