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19〕61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9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镇**街村人,住临沭县**镇**街**号,于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在其驾驶的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内先后两次容留李某某、尹某某、赵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早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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