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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55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道**街**号。2012年12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诉后,于2013年2月1日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晚8时许,袁某某、付某某、黄某某、谭某某、马某某、倪某某等人饭后到帝都KTV211包厢唱歌。胡某某通过其朋友黄某某得知蔡某某可能会去帝都KTV211包厢唱歌,遂打电话约薛某某一起去帝都KTV找蔡某某索要赌债。当晚8时40分许,胡某某携带甩棍到达帝都KTV后得知蔡某某没去唱歌,袁某某便通过黄某某叫胡某某去帝都KTV221包厢唱歌、喝酒,欲从中协调蔡某某所欠赌债还款的事情。随后,薛某某到达KTV221包厢,袁某某认为胡某某喊人过去闹事,双方言语争执后,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胡某某用手掐住袁某某的脖子,付某某见状上前帮忙,用拳头殴打胡某某头部,胡某某反击后,拿出随身携带的甩棍欲打袁某某等人,被袁某某、黄某某、倪某某等人制止。此时,薛某某就上前帮忙,与付某某发生打斗,期间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刺伤付某某、划伤谭某某。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付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谭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周省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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