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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寻衅滋事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55********,汉族,小学文化,退休人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3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4日由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开始,被告人薛某某以其女儿包某某档案被他人冒用顶替为由,就包某某安置问题多次到北京市天安门、中南海等地区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并以此要挟扎赉特旗人民政府解决其上访问题,被告人薛某某进行信访期间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受到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2次,扎赉特旗公安局东升派出所对薛某某进行训诫3次。2017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薛某某进行上访8次,扎赉特旗国有中心林场派工作人员做劝访工作7次,扎赉特旗社区党工委派工作人员做劝返工作1次,接访费用、住院费用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费用报销汇总单、差旅费报销明细表、上访情况统计表、办理案件说明、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训诫书、火车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快递发票单、关于小某(包某某)信访事宜答复意见、小某(包某某)查找人事档案情况说明、小某(包某某)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兴安盟人事劳动局技工学校毕业生派遣通知存根、电话语音记录、不予受理告知书、扎赉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关于小某信访事宜答复意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国美

2019年4月11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2.​ 移送侦查卷叁册、光盘一张。

3.​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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