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6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号,住湖北省钟祥市********号。1992年3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2010年,因故意毁坏财物被钟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4年,因故意毁坏财物被钟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9日,被告人薛某甲以被害人曹某某、刘某甲等人偷砂为由,在钟祥市磷矿镇许桥村汉江大堤许桥段,将曹某某、刘某甲两人驾驶的货车拦住,用长砍刀将两辆货车砸坏,并将曹某某砍伤。经鉴定,两辆货车的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722元,曹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2015年10月,薛某甲欲将已置换给欧某某的农田要回,在欧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归还的情况下,薛某甲三次用旋耕机将欧某某已播种的农田翻毁。

3、2014年7月17日,薛某甲以葛某某出售的玉米种子发芽率低为由,到葛某某店中吵闹后将其厨房房门锤坏。

4、2013年10月份,薛某甲在葛某某经营的农资商店内购买农田除草剂,薛某甲以油菜叶片出现发白现象为由,恶意拒付葛某某农药款,还找葛某某强行索要了人民币5500元。

5、2010年12月17日,薛某甲以怀疑同村村民薛某乙与妻子王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持刀将薛某乙腰部刺伤。经鉴定,薛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6、2010年7月5日晚,薛某甲以村部未解决自己的执勤工资为由,到薛某丙家吵闹后将其院子大门砸毁。

2019年12月12日,钟祥市公安局磷矿派出所民警依法对薛某甲进行传唤后,当日13时许,薛某甲自行到磷矿派出所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刘某乙、李某甲、何某甲、黄某某、薛某丁、马某某、李某乙、关某某、龚某某、刘某丙、李某丙、孙某甲、李某丁、周某甲、孙某乙、何某乙、周某乙、郭某某、刘某丁、陆某某、周某丙、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刘某甲、欧某某、葛某某、薛某乙、薛某丙等人的陈述;4.钟祥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敏

                                                                            检察官助理:刘江艳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甲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