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19〕67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4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街道**村**街**号。因在中南海地区非访于2013年11月1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在中南海地区非访于2013年12月2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处以警告;十八届四中全会期间因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访于2014年10月2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访于2015年08月1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访于2015年09月13日被闽侯县公安局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在中南海地区非访于2015年10月3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访于2016年07月0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访于2017年06月2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访于2018年01月0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访于2018年04月0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访于2019年04月03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年满70周岁,拘留不予执行);因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访于2019年05月1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年满70周岁,拘留不予执行);因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访于2019年06月2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年满70周岁,拘留不予执行)。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系闽侯县旧城改造长江村拆迁户,2010年10月闽侯县旧城改造前,长江村民薛某某因自己的旧木屋破烂不堪,不能居住,于是搬进薛某甲的房子居住。薛某甲解放前去国外(现已死亡),其房子由程某某和陈某某夫妇(程某某为薛某甲外甥)帮其保管,并于1993年补办了薛某甲的房产证。房产证一直由陈某某一家保管,旧城改造时,陈某某代替薛某甲签订协议,房屋拆迁安置房协议书签的是薛某甲的名字,协议书由陈某某保管,待回迁安置时,安置房产权还是薛某甲个人所有,拆迁安置协议书附属条款中注明:陈某某只有使用和保管权。薛某甲后代回乡时,陈某某应将房子及过渡费等全部还给他们,薛某甲旧房虽由薛某某长期居住,但产权不是他本人。
2012年3月,薛某某自己的旧木屋被拆除,薛某某在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选房号并领取过渡费的情况下,薛某某拒绝搬入拆迁房,提出:1、房屋被强拆,要求安置并赔偿经济损失;2、返还2010年就已经确定其对薛某甲房产代管权的权益等要求。经福州市人民政府、闽侯县人民政府以及闽侯县甘蔗街道等部门调查,薛某某提出的信访事项系无理诉求。
薛某某在其诉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先后十余次进京到天安门或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经查,仅2013-2019年期间闽侯县甘蔗街道为处理薛某某非正常信访所做的接待工作及支付的费用,合计约人民币759920元,浪费了大量的公众资源。薛某某还给国家领导写信,其内容“扬言在天安门自焚”。
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训诫书、房屋征迁相关政策文件、薛某某所书写的申请书、薛某某所书写的信封封面、历年来薛某某化解稳控工作记录簿2本、上访费用汇总表及费用明细复印件、出行记录车票复印件、薛某甲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领取登记表、陈某某签署的承诺书、薛某甲房屋所有权证、薛某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长江村安置房中签证明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甲、程某丁、林某甲、洪某甲、洪某乙、林某乙、程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历年来薛某某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及信访事项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为实现个人无理诉求,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周边地区等非信访场所进行违法上访,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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