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道**道**号**幢**室。因犯赌博罪,2017年12月27日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20年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演艺吧内,与被告人刘某甲(已判决)相互挑衅,继而伙同陈某某(已判决)持酒瓶与刘某甲(已判决)、刘某乙(已判决)、曾某某(已判决)发生打斗,将刘某甲等人的同伴何某某打伤,后在**演艺吧楼下,薛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决)持菜刀与持木棒的刘某甲、曾某某打斗,将曾某某打伤。经鉴定,何某某、曾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木棍一根、菜刀两把;2.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3.证人郑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5.被告人薛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曾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6.伤情鉴定意见、DNA检验鉴定书及告知书;7.现场勘验笔录;8.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决)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薛某某曾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发会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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