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Z2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7日被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4日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庄某某(已判决)等人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02酒吧与王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然后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经廊坊市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庄立冬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薛某某在犯罪后有自动投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慕小娟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