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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11993********,汉族,大专文化,原常熟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特警中队警务辅助人员,住常熟市**镇**村(2)**浜**号。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于2020年4月10日被常熟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4月27日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4月27日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薛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常熟市公安局会同张家港市公安局对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5.16”专案进行立案侦查。吴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张家港市**路**号,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2月26日,吴某某等14人因涉嫌黑恶势力犯罪,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其中吴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项罪名,目前该案尚在法院审理阶段。

被告人薛某某在担任常熟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特警中队警务辅助人员期间,受常熟市公安局指派,于2019年5月31日至9月13日,参与上述案件侦查,在张家港市**路**号监视居住点内,执行看守吴某某的任务。2019年9月1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违反相关办案保密规定及看守纪律,在看守房间厕所内提供通讯工具手机给吴某某对外进行联络,为其提供便利,帮助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吴某某逃避处罚,属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保护伞”。被告人薛某某于当天下午收受吴某某指令其亲友通过银行ATM机异地现存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薛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熟市公安局警辅人员履历审查登记表、常熟市用人单位用工登记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劳动合同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人口信息等;

2.证人吴某乙、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常熟市监察委员会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属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保护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万炎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卷;

3.监控视频光盘5张、手机2部、手机恢复数据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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