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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刑诉〔2017〕36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花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村**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2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5日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因琐事与老婆吵架从家中离开骑车窜至蚌埠市**广场附近溜达。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看到被害人宋某某喝多酒独自一人行走,遂产生抢劫念头,尾随被害人至宝龙公寓4号楼,与被害人一同乘坐电梯到5楼。当被害人从某某离开走到拐弯处,被告人薛某某紧随其后从后方用手捂住被害人的嘴,用手臂勒住被害人的脖子,将被害人拖至楼梯间,呵斥被害人“别动,把钱包拿出来。”因被害人害怕,大声哭泣并反抗,薛某某怕有人来,遂从现场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入所健康体检表等书证;

2.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常海艳

2017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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