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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抢劫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19〕56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淄博市张店区**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1月15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4月11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4月8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路“君临天下”小区南门对面,对在此处休息的周某某进行殴打并抢走其身上的现金14元。现该涉案款已扣押。同年9月20日被告人薛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程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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