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94********,汉族,本科文化,共青团员,惠山区**街道**会工作人员,住无锡市惠山区**街道**庄园**栋**室。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无锡市惠山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27日由我院决定刑事拘留, 12月31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惠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薛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薛某某利用担任无锡市惠山区**街道**会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经手、发放玉祁街道困难职工补助款和企业劳模慰问金等救济款的过程中,采用截留现金不及时发放的方式,挪用公款55000元归个人使用,后于2019年8月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
2019年6月,被告人薛某某先后挪用**街道**会应发2019年度困难职工子女金秋助学金、困难职工补助金共计150000余元归个人使用,后于2019年8月将挪用的公款陆续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惠山区监察委提供的劳动合同书、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惠山区监察委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毛龙弟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在无锡市惠山区**街道**庄园**栋**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光盘5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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