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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1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3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6月13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5月11日16时许,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博罗县**镇**项目**建筑工地务工,打算盗窃工地上六根螺旋管及七根钢铁护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982元),遂电话问被告人薛某某是否需要,二人谈好以15800元卖给薛某某并联系好车辆。薛某某又联系到曾某某,并约定以每吨22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某。同日22时许,薛某某从上述工地将铁筒直接运到曾某某位于**镇**村**厂,次日过磅称重后曾某某将26300元货款转给薛某某。案发后,赃物未能缴回但获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5月19日,博罗县公安局在东莞市**路**号门口将薛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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