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薛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66********,汉族,文盲,农民,住灌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上午,被告人薛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因地界纠纷在灌南县**镇**村**组朱某某家南边地里发生争吵,后互殴,致双方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薛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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