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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102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乡**村**庄**号。薛某某因殴打薛某丙于2019年9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8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与薛某丙在临泉县**乡**村**庄薛某某家屋山西头的空地上因琐事发生争执,薛某某用右手推薛某丙的左侧胸部一下,后薛某某又用右手抓住薛某丙的左手猛拧,至薛某丙的左手受伤。2019年9月12日,经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丙身体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薛某甲、薛某乙、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若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德勇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卷内光盘三张)、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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