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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身份证号码4110822001********,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河南省长葛市**镇**村。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与被害人臧某某均系本市金安区**镇**中学理科复读班学生,2020年6月22日23时许,被害人臧某某来到被告人薛某某租住的位于本市金安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二人因房租问题发生争执,后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薛某某手持水果刀划伤被害人臧某某面部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臧某某伤情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经口头传唤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解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臧某某陈述。

5.被告人薛某某供述和辩解。

6.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阳

检察官助理 马晓雨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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