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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31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住肥东县**镇**组。2014年3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6月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14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7日下午3时许,在肥东县**镇青年小区旁,杨某某与被告人薛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冲突。当日晚19时左右,在撮镇“**私房菜”饭店门口对面,被告人薛某某将杨某某肋部等处打伤。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某此次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因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项良诚

2017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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