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68********,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金乡县司马镇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金乡县**镇**村村主任,住金乡县**村**街**号。2015年1月22日因赌博被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9日因打伤张某某被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9时许,在金乡县**村窑厂西边薛某甲地里,被告人薛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后两人发生厮打,被告人薛某甲用铁叉殴打张某某,致被害人张某某左前臂等部位受伤。经金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薛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岩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金乡县**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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