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1011号

被告人薛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扬州**有限公司驾驶员,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被害人刘某某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陪她参加朋友婚礼时摆脸色,当晚在本市桔子漫心苏州观前街酒店**房间内,双方产生口角,薛某某打了刘某某两记耳光,用手掐住刘某某的脖子致其窒息受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11月22日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损失人民币45000元,取得对方谅解。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勇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