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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9年4月17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9日23时许,高某某酒后因琐事到文安县***镇**村薛某甲家砸门,导致与被告人薛某甲及薛某乙(薛某甲儿子,已判刑)互相殴打,薛某乙用拳头殴打高某某面部多拳,致高某某受伤。经鉴定,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甲与高某某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谅解,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甲供述;2.同案犯薛某丙供述;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4.和解协议书等书证;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自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山花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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