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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民勤县********2010年2月5日因赌博被民勤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与同社村民石某某在民勤县东坝镇蒿子湖村五社居民点东侧浇水时,因电度计算问题引起争执,双方在水渠沿上互相推搡时,薛某某将石某某推倒在水渠内,致石某某头部受伤。后被害人石某某经民勤县人民医院诊断,石某某脑挫伤、颅底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骨骨折。2020年8月24日经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民勤县人民医院诊断书、病历、调解协议、证人丁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斌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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