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91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19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镇**村**组,现住天津市宁河县**镇**里**小区**室。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31日凌晨零时许,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老十字附近一宾馆,被害人安某某让朋友刘某某(“小胖”)一同处理其与被告人薛某某的债务,期间安某某外出,被告人薛某某趁刘某某不备离开该宾馆,在逃跑过程中恰逢安某某,薛某某被安某某追上,遂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安某某腹部捅伤,后逃离现场。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属八(Ⅷ)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薛某某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鉴定意见;
6、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红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