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2211989********,汉族,大学毕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公司宿舍**幢**单元**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公司宿舍**幢**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25 日23时许,在昆明市**医院6楼护士值班室,被告人薛某某因离婚问题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薛某某用手勒住被害人张某某颈部,用杯子碎片划伤被害人张某某颈部、手部,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5日,在民警通知后,被告人薛某某到公安机关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李某某、蒋某某证言;5、现场辨认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薛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四毅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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