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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住**小区**门,因涉嫌故意伤害,经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16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鸿博锦绣1期4号楼前,犯罪嫌疑人薛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因琐事产生争执,后薛某某用拳头殴打李某甲,造成李某甲口唇破裂。经法医鉴定,李某甲口唇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寄住人口详细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甲产生争执,进而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海英

2020年4月14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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