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住址德阳市旌阳区**街**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害人舒某某、被告人薛某某二人在与薛某某女朋友邱某某的感情方面存在矛盾纠纷,2019年6月14日早上7时许,薛某某来到舒某某所在的德阳市区**路**小区**栋**楼**号的日租房,薛某某手持一把菜刀朝舒某某身体挥砍数刀,后被现场其他人员劝阻离开现场。舒某某随后报警,并到医院接受救治,被诊断为开放性血气胸及全身多处裂伤等,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法医物证鉴定室鉴定,其因伤致肺裂伤,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案发当日民警在案发现场发现了上述菜刀。2019年12月2日,民警在上述房屋内抓获了薛某某。案发后,薛某某向舒某某赔偿了人民币6万元,取得了舒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粘有血迹的菜刀一把。2.书证: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文书,病历材料,赔偿谅解材料等。3.证人陈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7.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薛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世鹏
2021年3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的处所:德阳市旌阳区**街**号**小区**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01613****。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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