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5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九寨沟县**乡**村**组**街**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系同事关系,二人在本市青羊区“**酒店”4-5楼KTV内上班。2020年4月26日23时许,薛某某、徐某某在上述KTV五楼楼梯间内,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发生抓扯,抓扯中薛某某使用拳头殴打徐某某头部,致徐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年4月27日,薛某某被民警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跻智
检察官助理:曾修文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2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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