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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薛某某,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期**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自2019年10月追求祖某某未果。2020年5月13日6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到徐州市泉山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走廊内等候祖某某回家,见祖某某与男朋友刘某某同行归来遂心生怨恨,上前将祖某某拉拽倒地,随即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薛某某持随身携带的银白色瑞士军刀捅刺被害人刘某某胸腹部多刀,被害人刘某某逃离,被告人薛某某持刀捅刺自己左大腿自残。后民警接群众报警在**小区大门口将被告人薛某某抓获归案。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外伤致左侧气胸,肺萎陷未达左肺的30%,其左胸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照片、病案材料等物证、书证;

2.证人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薛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彬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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