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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155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3********,汉族,高中文化,上海**汽车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上**号)。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5月10日、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1月18日18时30分许,在江阴市**镇**苑**幢楼下,因生产队土地分配款的问题与被害人刘某甲发生争吵、互殴。期间,被告人薛某某骑在被害人刘某甲身上并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刘某甲胸部,致使被害人刘某甲左侧四根肋骨骨折。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病例材料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刘某乙、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江阴市公安局提供的出警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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