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澧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3日退补,2020年1月20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5年7月6日1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搭乘一辆六轮货车前往澧县,当货车行驶至**村**组路段时,因道路障碍该货车无法前行故停在路中,恰逢被害人王某乙及兄弟王某甲骑自行车经过,被害人王某乙认为货车停在路中间影响其通行,遂与被告人薛某某发生争吵揪扭,后被告人薛某某从货车驾驶室内拿出金属减震器,击打被害人王某乙头部,致被害人王某乙受伤倒地,被告人薛某某随即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乙因头部受伤被亲友送往澧阳**卫生室包扎,后转至澧县中医院检查治疗,当晚因病情加重转至澧县人民医院,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系被他人击伤头部,逐步出现颅内出血、脑疝形成、压迫生命中枢而死亡。
被告人薛某某得知被害人王某乙死亡后出逃,于2019年10月2日被澧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案件揭发经过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臣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澧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_;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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