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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103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室,兰州市**公司**经理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与被害人郁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诚信大厦“魔方KTV”一楼电梯口,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将郁某某摔倒在地,被告人薛某某用拳击打郁某某头部,致郁某某颈椎棘突骨折。经法医鉴定:郁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宏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依法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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