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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薛**,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初中文化,住**省**县**乡**庄村248号。2020年1月9日,因殴打他人和故意毁坏财物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金伍佰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5月8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8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薛**在**县**镇卫生院办事时,见到其前妻(当时正在闹离婚)范艳玲上了一辆车牌号为豫N6Y589的起亚K2轿车,薛**怀疑范艳玲与该车司机张博存在不正当关系,就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豫NB852X的五菱宏光面包车进行追赶,在追赶的过程中,薛**的轿车撞住孙东营车牌号豫N7263X爵瑞腾轿车的左后保险杠、左后轮叶子板,薛**驾车继续追赶上*博后,连续撞击豫N6Y589车尾部三次,致使该车辆撞到路边花坛而被迫停车,导致该起亚轿车受损。张*下车后遭到薛**、刘**的殴打。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博的起亚轿车的损坏价格为贰万叁仟玖佰零玖元(小写:23909.00元),经虞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博的伤为轻微伤。薛**赔偿孙**车辆维修费用2000元,赔偿*博损失30000,取得*博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受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美玲

检察官助理:黄川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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