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612323********832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重庆市**区**路**号19-1。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2020年9月30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00234********95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重庆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2020年9月30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香港居民陈某某、山东省**县居民赵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市开办“101在线”赌博网站。该网站通过在中国大陆各省市发展代理的方式吸引中国公民参与赌博。期间,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薛某某作为“101在线”赌博网站在国内的代理之一,共发展参赌人员29人,获得该网站返点和分红等共计人民币43516.88697元;被告人李某甲作为“101在线”赌博网站在国内的代理之一,共发展参赌人员11人,获得该网站返点和分红等共计人民币26893.672元。
2020年9月28日、29日,被告人薛某某、李某甲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薛某某、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2. 证人张某某、韦某某、宴某某、泰某某证言;
3. 同案犯罗某某、吴某某、李某乙、白某某、苏某某、杨某某李某甲等人供述;
4. 远程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5.户籍证明、案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赌博网站数据库资料、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李某甲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薛某某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杨光亮
检察官助理:郭 旭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李某甲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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