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镇**村**组,住户籍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孟奇,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被告人薛某某通过本村村民韩某某联系建安区**乡**村村民屈某某找仓库堆放废铝灰,屈某某联系到**镇**村村民尚某某。后薛某某与尚某某商定以每车500元——700元的价格向尚某某处置废铝灰。之后,薛某某等人从长葛市梅某某、谢某甲、杨某某、李某某、谢某乙等处收集大量废铝灰,拉至位于昌盛路的一厂院放置废铝灰。2020年1月8日经群众举报后案发。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委托河南省洁宇检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有7.6吨废铝灰浸出液PH值大于12.5。根据国家标准,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认定该7.6吨废铝灰为危险废物。经河南博晟检验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有9.36吨废铝灰的氟化物含量超过浸出毒性鉴别标准值。根据国家标准,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认定该9.36吨废铝灰为危险废物。以上危险废物共计16.96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法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晓丽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扣押危险废物由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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