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Z28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临渭区**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生产路十字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车发生碰撞后,致王某某当场死亡,后薛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薛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等;2.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建盈
(院印)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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